查看原文
其他

陕西“反杀案”今二审,只因看了一眼,男子打对方反被杀!故意伤害还是正当防卫?

陕西二套融媒中心 陕西都市快报 2019-04-03

前段时间

江苏昆山的“于海明正当防卫案 

一度备受关注


8月27日晚,江苏省昆山市震川路街头发生一起持刀砍人案件,造成一死一伤。现场视频显示,纠纷起因系一辆宝马车与一辆自行车因抢道发生争执。驾驶宝马的刘海龙在冲突发生后,从车里拿出一把砍刀连续击打自行车车主于海明,途中砍刀掉落,反被于海明抢到砍刀并将其砍伤,最终致使刘海龙死亡。


9月1日下午,江苏省昆山市公安局就此案发布通报称,在经过公安机关缜密侦查,并商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后,认定“骑车反杀男子”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依法撤销于海明案件。


无独有偶

今天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也开庭审理了一起

被称之为“陕西反杀案”的案件



案情回顾


2017年12月10号晚上8:30左右,在陕西泾阳县一酒吧内,28岁的李某与22岁的王某发生争执,在李某的多次挑衅殴打之后,王某动手还击。在之后的冲突过程中,李某受伤,并因失血过多,经抢救无效死亡。


检方指控,酒吧服务生引导李某等人经过王浪喝酒的桌子时,李某认为王某用眼睛瞪了他,即上前质问并从旁边的桌子上拿起一个烟灰缸扔到坐着的王某胸前,王某遂从桌子上抓起啤酒瓶起身与李某发生争执。


 视频监控显示,李某(黄圈)在伸手拿烟灰缸(红圈),对面是王某(橙圈)。


监控视频显示,双方扭打在一起。

5分钟,28岁的李某死于非命,22岁的王某身陷囹圄。


今年6月28日,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18)陕04刑初28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去年12月10日晚,王某与李某在泾阳县炫色酒吧因琐事发生争执后,王某持啤酒瓶捅剌李某致其死亡,王某犯故意伤害罪一审获刑九年。



该案一审判决是在法院认定被害人有重大过错、被告人自首、赔偿36万元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的基础上所做出的。


记者获悉,该案一审时,王某的辩护人做了正当防卫的无罪辩护,咸阳市检察院公诉人引用辱母案做了王某的行为属防卫过当应减轻刑罚的意见,但均未被一审法院采纳。


一审宣判后,王某及其家属不服,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并获受理。



今天上午九点半

此案在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

法院对庭审过程全程进行了直播


王某:“就是我想知道,如果再发生这种事的话,我怎么做才是对的? 我应该怎么做?”


当事人王某称,自己当时在死者李某的一再挑衅之下,一直保持克制,在李某使用烟灰缸和啤酒瓶多次殴打他之后,他还向李某赔礼道歉,然而李某依然纠缠不休,还击也是迫于当时环境的无奈之举。并且在事发之后,他也主动向李某提出是否需要止血,但是被李某的朋友拒绝,随后还多次拨打120急救电话。


监控视频显示,李某从地上起来后左手捂肚子向酒吧大门方向走去。


在二审的过程中

控辩双方也就王浪的行为

是否属于正当防卫 进行了激烈的辩论


法官:“检察院认为一审认定罪名准确, 但未认定防卫过当,适用法律不当,关于量刑问题,上诉人有自首情节、 防卫过当、有拨打救治电话行为、有积极赔偿行为,综合考虑以上量刑情节,检察院认为, 一审判决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九年量刑较重。”

 
值得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检察院昨天发布了一批指导性案例,其中就有此前备受关注的“于海明正当防卫案”。
辩方认为本案中王某的行为可以参考这一案例,属于正当防卫。


经过近六小时的庭审之后

法院并未当庭宣判

本案最终将由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合议庭

进行综合评议之后,择期宣判!


按照以下操作

每天了解天下事

新闻来源:《都市热线》

本期编辑:蒋小羽、朱美红

值班主任:林应乾、邓博

大家都在看

西安首批琉璃黄甲醇出租车今亮相!不限行!可走公交道......

小黄车真的要“黄了”? 快报记者实测小黄车退费之路,工作人员说……

西安一女子公交车上遇“色狼”,公交司机伸援手竟被……


冲动是魔鬼

遇事请沉着冷静

↓↓↓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